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 莊瑞吉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金良邱崑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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