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4號上訴人即 黃卉鈞 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煥采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0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6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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