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入境影響國家之安全及對於大陸地區人
民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來台從事工作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與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月22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所犯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
可者,不得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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