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於99年12月15日0時50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前在某處」應更正為「於99年12月13日18時許,在嘉義市○○路嘉義公園廁所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6行末應更正為「施用第2級毒品之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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