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賴冠 而被告 林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間就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432)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所載之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602元;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2,974,602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974,602元。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74,602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