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4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4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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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RIWAHYUNICHRISTYANINGSIH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或申請書或買賣契約書、若約定分期清償,請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價、分期總期數、各期應繳金額、目前已繳各期數金額、尚未繳納各期數及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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