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受刑人甲○○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19│98.8.25│98.2.6││年月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9、648號│偵字第2243號│偵字第219、64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35│98年度訴字第1858│98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2347號││實├────┼────────┼────────┼────────┤│審│判決日期│98.8.5│98.11.26│98.12.2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35│98年度訴字第1858│98年度上訴字第││定││號│號│2347號││判├────┼────────┼────────┼────────┤│決│判決確定│98.9.14│98.12.16│99.1.8│││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10號│字第376號│字第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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