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490號債權人 鄭萌朮 債務人 鄭崇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崇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並提出各項代墊費用之相關證明影本。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期(何年何月何日)及其依據。
三、債務人鄭崇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具狀時請註明有效之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