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65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璋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黃郁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0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宏璋係設於屏東縣○○鎮○○路○○○號「六福新饌」餐廳之負責人,供應多家旅遊團之用餐,該餐廳於民國103年9月29日12時起至同日12時30分許,陸續供應8個中國旅行團共計227人用餐,當日準備之菜色有涼拌鹿角菜、醬爆鮮尖卷、豆鼓海瓜子、清蒸海鮮魚、老薑麻油雞、蒜頭紅尾蝦、豆干醬子排、熱炒合時蔬、海苔吻魚湯、四季鮮水果。被告林宏璋應注意上開染有病原性生物之食材不得調配、販賣,而調配、販賣含有腸炎弧菌之海產食品,供前開8家旅遊團團員食用,嗣於次日即9月30日凌晨1時起上開8家旅行團即陸續有附表20名患者(見原審卷㈡第67頁至79頁之附表,已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發生嘔吐、腹瀉、寒顫、發燒、腹絞痛等症狀,分別送往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花蓮慈濟綜合醫院及高雄市阮綜合醫院救治。經臺東縣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後,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下稱屏東縣衛生局)派員前往查訪,並分別採集肛門拭子之檢體送驗後,均呈腸炎弧菌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修正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過失犯食物染有病原性生物不得調配、販賣,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宏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過失犯食物染有病原性生物不得調配、販賣,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無非係以屏東縣衛生局食物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防疫檢驗結果報告單、屏東縣衛生局衛生科訪問紀要、菜單及人體檢體檢驗統計為證。訊據被告林宏璋雖坦承六福新饌餐廳於103年9月29日12時起至12時30分許,有供應8個中國旅行團之用餐,且對於該8個旅行團中之20名患者於翌日凌晨起因感染腸炎弧菌而陸續出現發燒、嘔吐等症狀不諱,惟否認有何過失違反食物安全衛生管理法,辯稱:屏東縣衛生局有至六福新饌餐廳採集檢體,檢驗的生菌數均合乎規定,且當日總共有37個旅行團至六福新饌餐廳用餐,總人數1,000多位,後來他們晚上也分別至不同的餐廳用餐,而旅行團的團員也可能沿路買路邊的食物食用,恆春路邊有販賣許多海鮮食物,所以也有可能是其他路邊的海鮮食物所致,況且本案他們是到翌日的凌晨1點之後才發病,距離中午用餐已有一段時間,因此不能直接推定就是在六福新饌餐廳感染的等語,而其辯護人則另以:這些感染者的感染源並非一致,有腸炎弧菌、亦有金黃色葡萄球菌等,且六福新饌餐廳當日提供的餐點均為熟食,一般腸炎弧菌在溫度65度左右就會被殺光,且屏東縣衛生局至六福新饌餐廳採樣均未採驗到病原菌的反應,不應以前開旅行團均有至六福新饌餐廳用餐,即推斷係被告供應之餐點染有腸炎弧菌而引發20名患者食物中毒等語。
四、六福新饌餐廳確實於103年9月29日12時起至12時30分許,有供應如公訴意旨所載之8個旅行團之用餐,且其中共有附表20名患者於翌日凌晨因感染腸炎弧菌而陸續出現發燒、嘔吐等症狀,有屏東縣衛生局食物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防疫檢驗結果報告單、病歷資料、檢驗檢體統計表可憑(見原審卷㈡第67頁至79頁統計整理暨證據出處),且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則本案所應審究者,應係該20名患者發生嘔吐、腹瀉、寒顫、發燒、腹絞痛等食物中毒之症狀,是否係因被告提供之餐點染有腸炎弧菌之病原性生物所導致?㈠六福新饌餐廳採集之環境檢體並未檢驗出腸炎弧菌:
屏東縣衛生局食品科關於本縣轄區內食物中毒案件之承辦人即證人 王文榮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依我的承辦經驗,依本案發病人數這麼多的話,衛生局當日就去六福新饌餐廳採集環境檢體,應該隨便採都可以很容易採到病原菌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14頁至115頁)明確,然本案案發當日之103年9月30日,屏東縣衛生局人員即前往被告經營之六福新饌餐廳調查,雖發現該餐廳有食材未離牆、離地放置,且食品與清潔用品混放、作業場所壁邊推積廢物未清;餐具存架污穢、餐皿背面積油垢等多項缺失,然其採驗生食及熟食之綠樹脂砧板、生食之木板砧板、生食刀具、熟食刀具及盤子之塗抹拭子及衛生冰塊等檢體,均未驗得任何腸炎弧菌及金黃色葡萄球菌等可疑菌種,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六福新饌餐廳食品行作業場所衛生缺失事項明細表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99頁正反面、115頁)。是公訴人認為患者等20人之人體檢體(肛門拭子)中所含腸炎弧菌病原體係來自六福新饌餐廳所提供之食物,顯有可疑。
㈡六福新饌餐廳提供之菜單之菜色均經高溫烹煮:
查腸炎弧菌主要棲息於海水中,因此生鮮海產及魚貝類常帶有這種細菌,其他食品若染有此菌,常是因間接污染所引起,也就是受帶原的海鮮類或其他處理過海鮮類的器具容器所污染;惟本菌不耐熱,在溫度60度以上經15分鐘即易被殺滅,此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衛生管理人員食媒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參考手冊所載明(見原審卷㈡第135頁至13
6頁)。而被告餐廳當天之菜單有:涼拌鹿角菜(煮熟涼伴)、醬爆鮮尖卷、豆鼓海瓜子、清蒸海鮮魚、老薑麻油雞、蒜頭紅尾蝦、豆干醬子排、熱炒合時蔬、海苔吻魚湯、四季鮮水果。其中醬爆鮮尖卷、豆鼓海瓜子、清蒸海鮮魚、蒜頭紅尾蝦、海苔吻魚湯為海鮮類,均係以高溫烹煮,揆諸上開說明,六福新饌餐廳所提供之餐點中是否含有使上述患者感染腸炎弧菌,自有可疑。
㈢本案患者等20人於晚餐期間尚有至其他地點用餐:
公訴意旨所指感染腸炎弧菌之患者共20名,該20名患者於發病前均曾至其他餐廳用餐等情,有屏東縣衛生局食物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在卷可憑,而證人王文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就食物中毒之定義,如2人吃相同的食物,發生相同的症狀,可以從食物檢體或是環境檢體,檢驗出致病的病原菌,如果符合,就算是一件食物中毒案件。而本件不同的旅行團有好幾個攝食場所,但當初會歸為六福新饌餐廳所致,係因為剛好六福新饌餐廳是共同攝食場所,但因為當初沒有食物檢體,也沒有做流行病學調查,加上六福新饌餐廳的環境檢體,驗出都是陰性,因此到底是不是六福新饌餐廳所供應的餐點造成食物中毒,有很大的疑問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1
1頁至115頁),且經原審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關於本件食物中毒案,可否排除其他攝食場所感染之可能性,經該署於106年5月23日以FDA食字第1069902407號函覆:依據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物判明標準,金黃色葡萄球菌之潛伏期為30分鐘至8小時,而腸炎弧菌之潛伏期為4小時至30小時,而就前開潛伏期研判,「無法完全排除潛伏期內之所有餐點」等情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㈡第85頁),是就公訴人主張之本案附表患者20人發病時間為103年9月30日凌晨1點起,綜觀上述腸炎弧菌發病之潛伏期為4小時至30小時推算,患者之用餐時間,包括103年9月28日晚餐、
103年9月29日早、午、晚餐及該期間食用攤販零食等均有可能,尚無法確定患者係因103年9月29日食用六福新饌餐廳「午餐」而導致發病。蓋依腸炎弧菌最長之潛伏期計算,患者等發病前4小時至30小時所食用之餐點、零食、飲料皆包含在潛伏期內;況腸炎弧菌進入人體後是否發病與攝入細菌數量之多寡有關,而本案查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患者攝入腸炎弧菌之數量,故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認患者之發病,即係彼等食用之午餐含有腸炎弧菌所導致,是公訴人主張20名患者均係於被告餐廳飲食所致,稍嫌速斷。是該20名患者是否因食用被告供應之午餐、抑或係在他處飲食所受感染而產生腹瀉、發燒、嘔吐等之症狀,顯有可疑。
㈣另經屏東縣衛生局就本案附表20名患者採集之肛門拭子檢體
,並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第五分局檢驗結果,其中13名患者之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群/K6型、2名患者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2群/K10型、1名患者檢體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群、2名患者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其他腸炎弧菌、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
2群/K10型、1名患者檢體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7群/K53型、1名患者檢體驗出腸炎弧菌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單、檢體檢驗統計表在卷可稽,是前開致病菌之菌種及型別均不同,則上開20名患者是否屬同一感染源,亦有可疑。
五、檢察官應善盡舉證責任,說服法院形成心證;若無法舉證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作有利被告之判決,公訴人提出證明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既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即無從確信係被告之六福新饌餐廳調配染有腸炎弧菌之食材並供8家旅遊團食用,致本案20名患者發生嘔吐、腹瀉、寒顫、發燒等食物中毒之症狀,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4款之過失犯食物染有病原性生物不得調配、販賣,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既有上開合理懷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吟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周青玉附表:
┌──┬────┬───┬──────┬────────┐│編號│案件編號│姓名│檢體類型│證據出處│├──┼────┼───┼──────┼────────┤│1│00000000│丁○鳳│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68、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3│├──┼────┼───┼──────┼────────┤│2│00000000│王○敏│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70、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3│├──┼────┼───┼──────┼────────┤│3│00000000│李○芳│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73、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3│├──┼────┼───┼──────┼────────┤│4│00000000│平○鳳│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72、原審│││││血清型2群K10│1卷P193│├──┼────┼───┼──────┼────────┤│5│00000000│楊○平│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76、原審│││││血清型2群K10│1卷P193│├──┼────┼───┼──────┼────────┤│6│00000000│李○瑞│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74、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5│├──┼────┼───┼──────┼────────┤│7│00000000│隆○明│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15、P77、│││││血清型1群K6│原審1卷P195│├──┼────┼───┼──────┼────────┤│8│00000000│徐○英│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80、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7、P371│├──┼────┼───┼──────┼────────┤│9│00000000│趙○琪│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81、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7、P377│├──┼────┼───┼──────┼────────┤│10│00000000│謝○英│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82、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7、P365│├──┼────┼───┼──────┼────────┤│11│00000000│陳○霞│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83、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9、P395│├──┼────┼───┼──────┼────────┤│12│00000000│程○云│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84、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199、P389│├──┼────┼───┼──────┼────────┤│13│00000000│劉○瑛│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33、P85、│││││血清型1群K6│原審1卷P199、383│├──┼────┼───┼──────┼────────┤│14│00000000│李○玲│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86、原審│││││血清型1群K6│1卷P201、P353│├──┼────┼───┼──────┼────────┤│15│00000000│姜○悅│腸炎弧菌│原審1卷P203│├──┼────┼───┼──────┼────────┤│16│00000000│陳○麗│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51、原審│││││血清型1群│1卷P161、P205│├──┼────┼───┼──────┼────────┤│17│00000000│曾○│其他腸炎弧菌│偵查卷P50、原審1││││││卷P159、P205│├──┼────┼───┼──────┼────────┤│18│00000000│黃○旺│其他腸炎弧菌│偵查卷P52、原審1││││││卷P167、P205│├──┼────┼───┼──────┼────────┤│19│00000000│陳○覓│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58、P89│││││血清型1群K6│、原審1卷P207│├──┼────┼───┼──────┼────────┤│20│00000000│謝○│腸炎弧菌混合│偵查卷P64、P94、│││││血清型7群│原審1卷P209│││││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7群K53││├──┴────┴───┴──────┴────────┤│備註:採集58人檢體,20件腸炎弧菌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