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恩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吊飾貳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恩澄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6年度偵字第10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吊飾,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10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吊飾2只,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扣案吊飾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件附卷為憑(參偵卷第7-11、30頁),堪認扣案吊飾2只,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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