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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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庭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1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348號案件,被告陳慶庭已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為0.3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慶庭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警查獲,嗣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8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1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該案查獲扣案之粉末2包(合計淨重0.3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3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5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粉末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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