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尚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與配偶名下皆無財產,兩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7年次),聲請人本主張需扶養配偶,惟其長子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將進入公立幼稚園就讀,配偶目前已外出工作並得分擔子女扶養費,故聲請人目前僅需扶養未成年子女與父親,另聲請人一家與聲請人父親、聲請人配偶母親及配偶未成年妹妹六人共同賃屋而居,每月需支付租金新台幣(下同)9,000元。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已包含年終、三節、分紅等所有獎金,依據101年1月至102年5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工會費以及請假扣款計算,每月平均薪資僅19,472元。以上有聲請人及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配偶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02年5月1日言詞陳述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自101年8月起即因罹患恐慌症及憂鬱症致出勤日數減少,有診斷證明書、薪資單附卷為憑,是其薪資平均低於本院開始更生裁定所判斷金額,本院認應依其101年1月至102年5月薪資平均作為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實際情況。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與配偶一家六口賃屋而居,每月租金9,000元,其中僅聲請人與配偶有收入,故二人平分,聲請人每月需支付租金4,500元,上開租金支出低於一般租屋標準,應屬適當;另聲請人一家居住於高雄市,聲請人之收入扣除更生方案、租金與子女及父親扶養費後,僅餘8,472元作為每月個人必要費用,低於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下稱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9%,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三)復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元,亦遠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租比例後之金額,再與配偶分擔之標準(計算式:3000<8990÷2),應為合理。
(四)另聲請人每月需分擔父親扶養費1,500元,亦遠低於上開標準與手足分擔之金額(計算式:1500<8990÷2),並無不妥。
(五)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良京實業│976119│100%│2000│├─────┼───────┼─────┼───────┤│清償成數│14.75%│清償總額│144000│├─────┴───────┴─────┴───────┤│補充說明:││債務人應自行向債權人洽詢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