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