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甲○○律師(即上訴人 舒桃 之訴訟代理人)右聲請人對於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舒桃(即 舒家棟 )之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該訴訟代理人之職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釋明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辭去上訴人舒桃之訴訟代理人職務,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有無法擔任該訴訟代理人職務之正當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謝正勝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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