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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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天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治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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