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107年度偵續字第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3號、108年度緩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慶士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續字第4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663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未申報之蒜頭末(顆粒)2000公斤、蒜頭粉975公斤,及於保欣企業有限公司進口之貨櫃中查獲未申報之蒜頭末(顆粒)1000公斤、蒜頭粉1000公斤,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3項均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慶士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續字第4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00000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12月21日起至108年12月20日止,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其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並由被告自大陸地區一次私運進口上開物品,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有編號AA/06/440/F1124及AA/06/440/F1219之進口報單、珮鈞有限公司及保欣企業有限公司之進口貨物部分放行部分扣留原倉申請書、涉及刑事法律緝私報告書各1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分書2紙、扣案物照片在卷為憑。而上開扣案物均屬海關進口稅則第7章所列之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其總重量為4,975公斤,已超過1,000公斤,又其完稅價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6,588元,亦已超過10萬元,依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2條規定,核屬管制進口物品無訛。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為有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又本件有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表】:
┌───┬──────────┬────────┬─────┬─────┐│編號│申報進口單位/│未申報之貨物名稱│重量│完稅價格│││進口報單編號│││(新臺幣)│├───┼──────────┼────────┼─────┼─────┤│1│珮鈞有限公司/│蒜頭末(顆粒)│2,000公斤│174,638元│││AA/06/440/F1124││││├───┼──────────┼────────┼─────┼─────┤│2│珮鈞有限公司/│蒜頭粉│975公斤│85,136元│││AA/06/440/F1124││││├───┼──────────┼────────┼─────┼─────┤│3│保欣企業有限公司/│蒜頭末(顆粒)│1,000公斤│36,444元│││AA/06/440/F1219││││├───┼──────────┼────────┼─────┼─────┤│4│保欣企業有限公司/│蒜頭粉│1,000公斤│30,370元│││AA/06/440/F1219││││├───┴──────────┴────────┼─────┼─────┤│合計│4,975公斤│326,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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