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5萬元,約定於100年8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0年11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93年8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約定於
100年8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2年9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93年8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約定於
100年8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8年6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佳凌│自100年11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5%│││128275││5日起│││││元│││││├──┼───┼─────┼──────┼──────┼───────┤│002│新臺幣│陳佳凌│自102年9月16│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69027││日起│││││元│││││├──┼───┼─────┼──────┼──────┼───────┤│003│新臺幣│陳佳凌│自108年6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7.5%│││1796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佳凌│自100年12月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28275││5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陳佳凌│自102年10月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9027││6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3│新臺幣│陳佳凌│自108年7月2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79623││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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