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黃泓州世泰堂工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