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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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景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