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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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鄭萬杰 被告 鄭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業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