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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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吳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0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X-35091-21429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53914-0150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X-59980-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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