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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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周海裕
劉素瑛 被告 許崧暉
林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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