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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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6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雨萱 、 林建億 、 林美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債務人林雨萱、林建億、林美秀應連帶清償新台幣21,090元是否正確?(依原因事實之陳述債務人3人應連帶清償1,808元,債務人林雨萱、林建億應連帶清償19,282元。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