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指定民國104年4月1日上午九時5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請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家屬準時到庭,不另寄發傳票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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