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零壹及零點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分別扣得安非他命零點零一及零點四公克,而該案業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六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四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零一及零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