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丙○○
戊○丁○○甲○○○兼右四人訴己○○訟代理人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