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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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以八十七年上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犯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訴字第二六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上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刑事判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沈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