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6號抗告人A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秋霖 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著有明文,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子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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