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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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睦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洪萬成 告訴被告邱睦螢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038號起
訴書1份【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7038號被告邱睦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睦螢以駕駛自用大貨車運送貨物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並領有職業貨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2年3月14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彰化縣芳苑鄉新街村東西向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0時25分許,欲直行通過與南北向產業道路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交岔路口,適有洪萬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街村南北向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直行進入上開交岔路口,雙方見狀,避、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洪萬成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足踝骨折及頭皮撕裂傷等身體上傷害。邱睦螢於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且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為肇事人,而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洪萬成告訴並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睦螢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萬成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告訴人及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告訴人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二林分院診斷書、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結果各1紙及事故現場暨肇事車輛照片12張等附卷可稽。按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被告領有職業貨車駕駛執照,駕車時自應注意及此。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記載,肇事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被告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交岔路口,以致與告訴人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肇事,並致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又被告駕駛行為之過失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間,核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再本件車輛行車事故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因素,亦同此認定,有該鑑定會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在上開過失犯罪後,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在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並自承為肇事人,有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檢察官王元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青屏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