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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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 陳振浩 被告 陳鄧月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46,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97││2,326.06││1,023,466│├─┼───────────┤├────┤├────────┤│2│98││4,767.01││2,097,484│├─┼───────────┤880├────┤1/2├────────┤│3│99││1,377││605,880│├─┼───────────┤├────┤├────────┤│4│102││272││119,680│├─┴───────────┴──────┴────┴────────┼────────┤│合計│3,846,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