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清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補正)
一、完整之相對人與原債權讓與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還款明細表。(由於債權讓與之附表,除本金外,尚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等之記載,為釐清請求金額,故有提出完整明細表之必要)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