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晴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10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晴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晴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由被告本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原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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