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94號債權人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債務人沅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萬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