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948號聲請人 厲秀萍 聲請人 游惠雯 聲請人 陳宏達 聲請人 陳民峰 聲請人 陳富鑒 聲請人 陳阿福 聲請人 陳宣銘 聲請人 王昭富 聲請人 陳冠竹 兼上九人之 陳富來 代理人弄25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於金門地院102年度存字第35號提存後是否有另案聲
請強制執行?其案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