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 白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白梅花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106年
3月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1.5%)。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貸款借據為憑。
(三)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2年9月1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