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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