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25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第328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向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事實
一、向志偉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42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6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合格,於95年5月25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①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7年間,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竊盜及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8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50日確定,上開①、②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③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②之拘役部分與③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99年1月4日縮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隨自翌日(5)日起接續執行拘役之刑期迄99年3月2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先後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為檢察官查獲。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向志偉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向志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二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2罪,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各項犯行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分之執行,並曾屢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判處罪刑確定(最末案係於100年9月19日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1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或已執行完畢,或受刑之部分執行而後蒙獲假釋之寬典,此同有前揭卷存前案紀錄表為據,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件同質之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體健康之舉,更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之程度甚低,復其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2年12月5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嗣102年12月6日經臺│向志偉施用第一││︵│間8時許,在桃園│海洛因摻生理食│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級毒品,累犯,││103│縣龍潭鄉八德村36│鹽水稀釋後,再│觀護人通知採集尿液送│處有期徒刑玖月││年│鄰德湖街100巷2│以針筒注射至體│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始│。││度│號1樓住處內。│內之方式,施用│悉上情。│││審││第一級毒品海洛││││訴││因1次。││││字├─┬──────┴───────┴──────────┴───────┤│第││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251│證│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號│據│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102年12月17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嗣102年12月18日經臺│向志偉施用第一││︵│間9時許,在桃園│海洛因摻生理食│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級毒品,累犯,││103│縣龍潭鄉八德村36│鹽水稀釋後,再│觀護人通知採集尿液送│處有期徒刑玖月││年│鄰德湖街100巷2│以針筒注射至體│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始│。││度│號1樓住處內。│內之方式,施用│悉上情。│││審││第一級毒品海洛││││訴││因1次。││││字││││││第├─┬──────┴───────┴──────────┴───────┤│506│證│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號│據│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