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05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康輝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22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02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康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陳康輝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悛悔,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及以各該方式,為各該編號所示之犯行,嗣分別因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緣由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康輝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洪江和 、證人即「快速路加油站」店長 李兆峯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陳康輝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三罪,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再查,事後「嘉信公司」已將被告侵占之款項悉數賠付「 美麗 歐洲社區」管委會,亦據告訴代理人 林文彬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述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係在牟得非份之財供己花費享用,不具值憫可宥之處,所侵占及毀損之價值分別為
1萬1,844元、5萬5,900元、7,350元,為數非鉅,對該社區管委會及「快速加油站」、「嘉信公司」造成之財損相對較輕,惟事後雖與「快速加油站」、「嘉信公司」達成調解,卻未依調解內容對「嘉信公司」履行給付,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參,難認有善後弭損之誠,末念其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兼衡案發時其係任社區保全及加油站員工乙職,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份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就被告所犯之毀損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以上罰金部分,均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與犯罪方式│查獲經過│所犯法條及罪名│主文欄│├──┼────────────┼─────────┼────────┼───────────────┤│一│於102年7月27日凌晨2時│後因陳康輝無故離職│刑法第354條之毀│陳康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嘉信公司察覺有異│損罪及同法第336│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103│28號「美麗歐洲社區」大廳│,並經確認警衛值勤│條第2項之業務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年│中央控制中心,擔服嘉信保│日報表及調取未失效│占罪。│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度│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信│前之監視錄影畫面,││││審│公司)所指派之值班勤務,│始知上情。││││易│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該│││││字│時段值班執行勤務之機會,│││││第│先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管理│││││1463│中心筆筒內之剪刀剪斷「美│││││號│麗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社區管委會)所設置惟││││││託交嘉信公司管領使用之監││││││視錄影設備之傳輸線路,使││││││該設備暫時失效,以免其於││││││中央控制中心之活動情形遭││││││攝錄,足生損害於嘉信公司││││││及社區管委會(修繕費用新││││││臺幣7,350元), 嗣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抽屜內社區住戶及社區管委││││││會寄放在中央控制中心,由││││││值班人員保管之現金共計新││││││臺幣11,844元逕行取走,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該筆金錢,並挪供他││││││途花用殆盡。│││││├────────────┴─────────┴────────┴───────────────┤││證據:│││1.應徵人員資料、聘僱契約書、人事異動暨薪資簽擬報告單、社區監視系統傳輸線遭破壞照片4張、社區│││警衛執勤日報表3份、侵占金額明細、告訴人墊款單據、監視光碟。│├──┼────────────┬─────────┬────────┬───────────────┤│二│於102年8月間擔任桃園縣│嗣「快速路加油站」│刑法第336條第2│陳康輝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平鎮市○○路○段○○○○號「│店長李兆峯於同日晚│項之業務侵占罪。│期徒刑捌月。││103│快速路加油站」之加油工,│間9時20分許盤點站││││年│負責收取客戶加油現款、找│內現金,發現短少5││││度│零及加油等業務,為從事業│萬5,900元,始悉上││││審│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情。││││易│之所有,於102年8月27日│││││字│晚間約9時許,將其業務上│││││第│持有並收取之找零金及加油│││││805│款共新臺幣55,900元侵占入│││││號│己,而後花用殆盡。│││││︶││││││├────────────┴─────────┴────────┴───────────────┤││證據:│││1.銷售金額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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