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雲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雲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4月19日某時│102年04月24日某時│102年05月09日晚間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192號│2192號│219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102年度審易字第1843│102年度審易字第1843│102年度審易字第1848│││案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22日│103年01月22日│103年01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43│102年度審易字第1843│102年度審易字第1848││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2月26日│103年02月26日│103年02月26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99號(編號1至6號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備註│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29日某時│102年06月14日某時│102年06月20日晚間10│││││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192號│2192號│219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102年度審易字第1848│102年度審易字1848│102年度審易字第2210│││案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22日│103年01月22日│103年01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48│102年度審易字第1848│102年度審易字第2210││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2月26日│103年02月26日│103年02月26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99號(編號1至6號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備註│3年)│└────────┴────────────────────────────────┘┌────────┬──────────┬──────────┬──────────┐│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8日晚間8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2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59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19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9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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