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祿平具保人陳懿萱
侯嘉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懿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侯嘉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懿萱前因被告陳祿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起訴後,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緝獲後裁定羈押,嗣經本院裁定以6萬元具保,由具保人侯嘉威繳納現金後,亦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電話紀錄、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陳懿萱、侯嘉威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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