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江秋雲 被告 簡金來
趙玉瑄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927號妨害婚姻及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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