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鍠因犯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年,合計有期徒刑共7年,並於民國94年3月7日送監執行在案,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4941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3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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