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9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8月31日起陸續以開立本票之方式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60,000元,然其借款時即有意詐欺而將發票地記載為虛偽不存在之地址,爰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被告認諾原告之
借款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即應為被告敗訴判決。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