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