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43號
原   告  段自強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名稱、事務所或
營業所所在地,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姓名,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之姓名
、人別,亦無從送達文書,爰裁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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