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7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比較被告行為時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以適用舊法對於被告有利。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82年3月20日觸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該罪之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2年
6月。茲查,本件係於86年6月4日經被害人提出告訴開始偵查,而依卷內資料,查無被告於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尚有為上開犯行之證據,另本件係於87年1月12日經起訴繫屬本院,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因逃匿,由本院於88年1月15日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其因通緝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為1年7月11日,職是,至89年8月26日止,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即視為消滅,自翌日即89年8月27日起,時效賡續進行,迄今顯已逾12年6月,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