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游嘉祿 相對人即債務人紅屋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國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世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