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馮東郎 被告 張錦勝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