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3號債權人 張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志豪朱春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系爭49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請求自97年1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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