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六簡字第27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村大潭13號之12,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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